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沈阳税务师培训学校:要牢记的5个税务小常识

发布:2019-04-17 11:18,更新:2010-01-01 00:00

 

  沈阳税务师培训学校:税务检查,完税凭证,增值税起征点,这5个税务常识,会计要记牢

 

  1、单位的哪些经济业务事项,应当办理会计手续,进行会计核算?

 

  根据《会计法》的相关规定:下列经济业务事项,应当办理会计手续,进行会计核算:款项和有价证券的收付;财物的收发、增减和使用;债权债务的发生和结算;资本、基金的增减;收入、支出、费用、成本的计算;财务成果的计算和处理;需要办理会计手续、进行会计核算的其他事项。

 

  2、完税凭证包括哪些?

 

  税收征管法所称完税凭证是指各种完税证、缴款书、印花 、扣(收)税凭证以及其他完税证明,未经税务机关指定,任何单位、个人不得印制完税凭证。完税凭证不得转借、倒卖、变造或者伪造,税务机关收到税款后,应当向纳税人开具完税凭证。纳税人通过银行缴纳税款的,税务机关可以委托银行开具完税凭证。

 

  3、税务检查企业账簿有哪些特殊规定?

 

  根据《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》规定:将纳税人、扣缴义务人以前会计年度的账簿、记账凭证、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调回税务机关检查,税务机关必须向纳税人、扣缴义务人开付清单,并在3个月内完整退还;

 

  4、增值税起征点的幅度是怎么规定的?

 

  增值税起征点的幅度规定如下:销售货物的,为月销售额5000-20000元;销售应税劳务的,为月销售额5000-20000元;按次纳税的,为每次(日)销售额300-500元;按期纳税的,为月销售额5000-20000元(含本数)。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本地区适用的起征点,并备案。具体咨询税务机关。

 

  5、一般纳税人转为小规模后,达到一般纳税人的认定标准怎么办?

 

根据《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的公告》规定,自转登记日的下期起连续不超过12个月或者连续不超过4个季度的经营期内,转登记纳税人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,应当按照《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》的有关规定,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,转登记纳税人按规定再次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,不得再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。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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